新三板 - 发展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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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来
  在2000年,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投资者,多年被冷落。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
  发展路径
  实行做市商制度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具体而言,在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能够实现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实现创新企业的估值;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市场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建立绿色转板通道
  新三板市场与主板、创业板市场间绿色转板通道的搭建要加快进程。将来新三板市场中已符合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标准且不进行融资的,可以直接转板至中小板或者创业板,如果要融资,则需进行再融资的审批程序,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
  新三板市场应该形成整合机制
  一是企业资源的整合,将股份转让系统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二是投资者资源的整合。三是整合交易方式,引导分散于各地的柜台交易市场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联网报价和交易,形成功能更强、效率更高、虚拟化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面临问题
  一是按照代办系统试点办法,只有机构投资者能够参与新三板交易,且最低交易单位为3万股,使新三板交投十分清淡;二是流动性不足。按照证券法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算公众公司,这客观上限制了新三板企业投资者人数,部分企业面临必须有人卖出,才能有人买进的局面; 三是转板机制尚未建立,新三板市场还无法与主板、创业板市场实现有效对接。
  影响
  新三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的高科技企业筹资,解决其资产价值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股权交易问题,在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完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以及为主板输送优秀企业等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新三板市场将逐渐发展成为风险投资进入及退出的平台,为主板、创业板市场扩容提供更多资源。同时,当新三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后,也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很好的投资机会。
  新三板 - 交易程序
  开户
  新三板在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属下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户事项。该账户与投资者目前使用的代办股份转让股份账户相同,因此,已开户的投资者无需重新开户。
  申请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开立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投资者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到建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股份报价转让的资金结算。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查询建设银行目前可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服务的营业网点。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身份证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签订协议
  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报价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的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前,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报价券商如认为该投资者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可进行劝阻;不接受劝阻仍要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应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股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报价券商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服务的证券公司。截止2011年初报价券商有: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
  委托
  (一)委托种类: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新三板1、报价委托: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成交约定号是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由双方自行约定的不超过6位数的数字,用于成交确认委托的配对。需要注意的是,在报送卖报价委托和卖成交确认委托时,报价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股份,因此,投资者达成转让协议后,需先行撤销原卖报价委托,再报送卖成交确认委托。
  (二)委托数量限制: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投资者在递交卖出委托时,应保证有足额的股份余额,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三)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成交
  (一)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买卖双方向报价系统递交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交易款项及相关税费)和股份,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二)成交价格: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交割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用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和资金T+1日到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担保交收,交收失败的(如买卖双方的资金、股份不足或被司法冻结将导致交收失败),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不能交收的风险。
  转托管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信息获取
  (一)账户查询:投资者可在报价券商处查询股份账户余额,在建设银行查询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 (二)行情信息: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1]
  新三板 - 中国“三板”市场的发展史
  新三板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中国证券市场研究中心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先后在北京分别成立了STAQ 系统和NET 系统。不管是STAQ 还是NET,都以交易法人股为主,因此,它们一度也被称为“法人股流通市场”。邓小平南巡谈话以及“十四大”以后,产权交易市场进入发展的高潮时期。
  至1997 年1 月份,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就有100 多个地方场外股票交易市场。这给中国的金融系统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1997 年11 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市场。1998 年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将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交易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予以明令禁止,随后STAQ、NET 系统也相继关闭。
  2000年 2000年是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出现转机的一年,许多地方恢复、规范、重建了产权交易所,很多地方政府重新肯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实质上具有产权交易性质并更具有创新能力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地蓬勃兴起。
  2001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为解决原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开展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规模很小,股票来源基本是原NET 和STAQ 系统挂牌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和从沪深股市退市的公司。
  2001年7月16日 为了解决主板退市问题(包括水仙、粤金曼和中浩等)以及原STAQ、NET系统内存在有法人股历史遗留问题(首批挂牌交易的公司包括大自然、长白、清远建北、海国实、京中兴和华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成立,后被称为“老三板”。
  2006年初 由于“老三板”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再次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长期被冷落。为了改变我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落后局面,同时为更多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2006年初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因与“老三板”标的明显不同,被形象称为“新三板”。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 买卖双方信息。
  2009年7月 目前的“新三板”市场格局是在2009 年7 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正式实施后形成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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