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研究我国公共投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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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代化建设持续发展,公共投资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长期以来,经济管理部门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投资分配方面,因此,对建设项目的外部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够重视,使政府遭受巨大的损失,公共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在深化改革中研究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意义。本文探索如何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项目监管模式。正确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行使对项目的监管职能。以保证项目建设能够按照预期的目标和规范的程序,保质保量地实施完成,使公共投资产生最大效益。

  一、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状况分析

  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公共投资项目制定了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公共投资监管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下面从公共投资的监管机构、监管队伍、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方面对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状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机构设置

  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监管的机构可分为内部机构和外部机构,当前我国这两类监管机构的设置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都存在各自的缺陷。

  第一,缺乏系统、协调的内部监管机构。具体表现在:一是各监管部门和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制定的部门和地方法规中。出现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甚至是相悖的内容。二是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职责划分不明确,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同时存在。三是由于有关规定的内容过于概括、空泛,缺乏具体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大。四是建设机构专业能力较低、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证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管部门。具体表现在:一是从事社会监督的职能机构大多隶属于党政机关,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党委只能服从、支持,而不能监督、制约。二是有些群众团体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往往同化为党委机关的一个部门;对其所监督的对象(党政机关)也有很大的依赖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中介机构本应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党政干部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公共投资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队伍素质

  由于公共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监管的项目越来越多,我国目前的公共投资监管队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要求。

  从思想素质来看,我国监管人员对公共投资项目实施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浮于表面,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严,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到位,不能起到警示作用;还有少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甚至与不法承包商相互勾结,大肆侵吞财政投资,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从业务素质来看,我国目前各监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管人员组成来源繁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项目监管机构的人员直接来自各政府部门:很多人没有经过专业性的投资项目管理的系统训练,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匮乏:不少人员只是通过简单的项目管理知识的初级培训后就匆忙上岗,普遍缺乏对项目监管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难以适应公共投资监管的要求。

  (三)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方式

  按照监管的机制设计理论。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巡警监管”和“火警监管”。所谓“巡警监管”主要是采用审计、稽查、项目后评价、调查和其他直接方法进行监管,使用范围广,主要是外部监督。“火警监管”主要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的检举揭发来进行监管,它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应是根据被监督对象的特点。两种方式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而我国当前主要采用的是巡警监管,且主要是事后监督,对火警监管方法的应用和重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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