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法律法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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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八、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九、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各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数额,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必须等额核减自身的资本金。

  十一、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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