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4.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5.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证券市场禁入的期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