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赔付不足频发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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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商业运作捉襟见肘

  中国巨灾保险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目前,中国保险业承担的巨灾风险主要集中于地震、洪水和台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部分业务相对成熟。在地震保险中,对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形式是以附加险扩展地震责任。对于建筑及安装工程保险,基本形式是在主条款中明确保障因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工程保险是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唯一不间断提供地震风险保障的险种;其次是农业巨灾保险有所发展。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政策性农险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包含地震责任的农险产品集中在养殖保险领域;再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意外伤害的人身保险涵盖了巨灾风险。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寿险和意外健康险产品,除极少数特定条款(如航意险、境外旅行、手术安全意外等)外,对于因地震所致的身故和残疾,以及相关医疗和住院费用,均在责任范围之内;最后是拥有一些商业性的巨灾风险再保险安排。通过商业化机制对地震责任风险进行分保,通常包括协议分保、根据标的保额和合约条件安排商业比例合约分保与临时分保、将剩余的自留责任安排巨灾超赔保障。

  目前,中国巨灾保险主要采取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国家配套的政策支持体系还不健全,巨灾保险体系的承保能力十分有限,可持续发展受到很大制约。一方面,中国缺少必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引导措施,企业、个人购买自然灾害保险的意愿不足,投保率严重偏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没有针对巨灾形成较为专业的风险管理系统,巨灾风险没有得到专业化的运作,承保的巨灾风险在保险公司自留比例较高,没有得到有效的分散和化解,难以及时足额地提供全社会所需的巨灾风险保障。作为全社会巨灾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政府有必要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国际经验化解难题

  巨灾风险的应对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国际上看,建立以巨灾保险为核心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预防、分散和补偿巨灾风险的有效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在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这对于中国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体系、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效率,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主流模式是政府支持、市场运作。根据政府和市场在巨灾保险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世界上的巨灾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有美国洪水保险计划和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二是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模式。英国、墨西哥、挪威等国采用了这一模式;三是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模式。日本、法国、土耳其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采用这一模式。

  采用立法支持是重要保障。为促进巨灾保险制度依法、高效运行,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法》、日本《地震保险法》、新西兰《地震与战争损害法案》等。美国、法国、新西兰、西班牙、挪威等国还通过立法规定实施强制巨灾保险,以提高全社会的巨灾保险投保率。

  巨灾保险基金是运作关键。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美国建立由联邦政府提供全额担保的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其收入来源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基金由联邦政府专门机构管理,出现资金缺口时,可以请求国家财政拨款。新西兰成立自然灾害基金,由地震保险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来源主要是保费收入及其投资收益。日本对家庭地震保险提供赔款准备金和再保险政策支持。挪威通过立法建立自然灾害基金,要求所有在挪威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加入该基金。中国台湾地区建立了“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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