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四方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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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加强协作,建立各方积极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国际上除少数国家的巨灾保险以市场化经营为主,绝大多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其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一项国家层面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结合国情,逐步推进落实。建议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参与部门,稳妥推进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要研究制定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长远规划,做好巨灾保险制度与政府救助制度、社会捐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巨灾保险制度促进中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其次应完善法规,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需要协调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应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为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应结合具体国情,加紧研究制定巨灾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涉及的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使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就步入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建议立法时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尽早研究制定《中国巨灾保险法》,规定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基本模式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加快对地震保险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家庭住宅地震保险条例》等法规。考虑到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工作头绪很多,本着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议针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先以条例的形式出台专门法规,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完善巨灾保险的法律体系。

  再次须落实配套政策,尽快启动巨灾保险试点。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建议尽快出台与巨灾保险制度配套的金融、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选择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起步阶段,应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由中央财政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一次性注入一定规模的启动资金,视需要提供后续资金支持,推动巨灾保险制度持续健康运行。当发生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超出巨灾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时,由财政最后兜底。同时,对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机构提供必要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巨灾保险营业税和巨灾准备金税前列支等,推动保险机构建立起充足的巨灾保险基金。考虑到巨灾基金积累周期较长、巨灾发生不确定性较大,建议为巨灾保险准备金预留必要的应急融资渠道,如财政贴息贷款或其它政策性融资渠道,以备发生巨灾准备金资金周转困难时,能够维持巨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此外,建议研究发展巨灾证券化产品,通过资本市场有效分散保险机构的风险。

  最后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防灾减灾水平。在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考虑将巨灾保险制度与国家综合减灾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减灾体系,提升中国综合减灾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各相关部门协作,整合资源,建立完善国家自然灾害数据库,不断提高对灾害评估、灾害预警和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水平,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对社会大众的风险宣传和教育工作,宣传灾害常识,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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