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业务创新障碍 券商税负减免获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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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行业以创新求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税收问题取得积极进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据了解,目前,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仍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其他税收项目,拟进一步减轻证券公司税收负担,鼓励行业业务创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12 年第 15 号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其中,第三条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同时,公告明确,上述规定适用于 2011 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在此之前,证券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计算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 的限额比例与证券行业目前普遍的佣金支出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导致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大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 对于这项税收政策的改动,国税总局解释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随着国税总局公告的出台,长期困扰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得以解决。北京某券商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不仅直接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对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鼓励业务创新等,都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证券行业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报曾于 5 月 15 日刊发《松绑券商创新 8 项税收“绳索”待解》,列出了证券公司反映的、有待明确的多项税收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3 个方面。 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为了推动券商经纪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出台,自律组织将此事列为今年度重点工作,并为此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研工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呼声,做了大量的研究、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开展有关工作,努力为行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调研,共同为行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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