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券研究行业营造“三公”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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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配套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的两个自律规则分别从证券公司研究部门的业务管理层面和证券分析师的个人执业操守层面给出了具体操作指南。业内专家评价称,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两个规则通过细化法规条款勾勒出一条更加清晰的证券分析师工作标准流程,为行业营造出一种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必将对行业正面形象的塑造产生积极作用。 规范信息使用 体现卖方研究本质 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总经理陈晓升认为,两自律规则规范信息使用与处理,是减少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一方面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做好法定和各种非法定信息披露工作,更多、更全面地披露公司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为分析师撰写研究报告明晰可使用的信息来源,规范研究报告信息使用,防止将上市公司调研、上市公司交流会等过程中获知的内幕信息、非公开重大信息作为投资分析与投资建议的依据,防止泄露内幕信息、非公开重大信息。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燕铭指出,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是列举了哪些信息不准使用,而《执业规范》却明确列出了哪些信息可以使用,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解决了长期困扰证券分析师们的部分重要问题。 当然,《执业规范》在信息使用方面也做出许多严格而更加具体的规定。对此,黄燕铭认为,这些规定既是对证券分析师的行为约束,也是对整个行业和证券分析师个人的保护,对提高研究质量也将会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规定“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这显然可以很好地解决部分“研报门”事件。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湘财证券副总裁李康还强调,两自律规则将公开信息界定、调研信息使用、研究报告发布以及媒体授权等之前相对敏感且模糊的领域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一方面为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提供了准绳和依据,另一方面,也为证券分析师行业的业务流程提供了衡量和评价的基准,避免了公众和舆论对于之前模糊领域和证券分析师看法不一致而产生的误解,更有利于证券分析师们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执业。 提升研究质量 重塑行业形象 此前,媒体曾多次就证券分析师担任上市公司职务、研究部与公司内部部门隔离墙、关键客户利益纠葛,以及分析师地位待遇与外部排名直接挂钩等问题公开探讨,质疑证券分析师的独立地位及观点。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姚伟认为,此次两自律规则在维护证券分析师独立性方面,特别增加了众多条款。如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布研报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项目,个人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直接挂钩”。姚伟指出,随着这些新规的施行,将证券分析师与上市公司、公司客户、外部媒体、内部利益部门、参与投行项目等各个方面加以明确的信息割裂和利益隔离,以保障分析师独立、客观地从事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目前证券市场上一些不规范、涉嫌利益输送的乱象将得到极大改观。 对于上述新规,委员会委员、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也表示,从质量控制角度,要求建立健全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审核程序,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从而控制了低质量研究报告的发布。 中信证券研究部认为,近年来“研报门”频发,一方面固然有报告本身规范缺失或者不够严谨的问题,但无法回避的是,广大普通个人投资者对于卖方研究业务的定位和工作模式的理解,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将“股票投资评级”等同于“短期投资操作建议”,将“目标价”等同于“操作指导价”,将报告发布时点即视为买入时点,而忽略证券研究报告中的假设条件和分析逻辑,忽略“相对指数表现”的评级说明,忽略报告撰写的触发因素,忽略对报告类别是例行性点评、定期报告还是首次覆盖等的判定,导致多数普通个人投资者在依照个人理解使用卖方研究报告时,面临着较大的操作风险。为此,中信证券认为,两个自律规则的推出,在客观上展示了卖方研究业务的一个规范图景。 业务管理精细化 业务规范国际化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同于以往规章普遍具有的“原则化”特点,两个自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导意义,对此,中信证券研究部的评价是:体现出极为罕见的精细化特征。 比如,《执业规范》首次探索规范定制研究,要求券商研究机构就尚未覆盖的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就已经覆盖的具体股票接受委托提供仅供特定客户使用的、与最新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 对此,陈晓升认为,该条规定有效地防止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的客户,利用委托服务与定制研究的契机,专有地、排他地提前获取特定的研究信息,从而保障所有客户在信息获取方面的公平性与一致性。 此外,在中信证券看来,两个自律规则还体现了业务规范国际化的方向。规则尽量借鉴了国际监管的成熟经验以及海外投行的操作惯例,如:首次提出研究对象的覆盖范围管理,首次明确分析师在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时的操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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